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甘人社厅发2018年28号文件(甘人社201827号和28号文件)

甘人社通〔2020〕1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教育体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甘肃矿区人社局、体育委员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的通知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附后)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体育局人事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体育局


2020年4月28日




甘肃省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体育系统各类专业运动队、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及其他各类体育运动训练机构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副高、中级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高级教练、中级教练,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高级教练对应五至七级,中级教练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本系列正高级教练职称,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评审,对应一至四级。


第四条本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练、三级教练)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学全面考核后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二级教练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练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行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体育专业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撤销职称外,用人单位可按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高级教练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和方法开展体育训练教学竞赛等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能力。获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培养的运动员取得突出成绩。


(二)本人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要科研课题或工作任务,业绩较显著。


(四)指导或培养的中青年教练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基础学习能力和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中级教练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体育训练工作满20年以上,并任中级教练满5年。


第十三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训练计划、科研课题等。


第十六条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4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一等奖(前2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二等奖(前2名)2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评定,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三等奖 (前2名)2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制订了体育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3.专业运动队教练员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亚洲运动会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八名,或2人次以上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全国运动会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三名;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赛事前三名;全国青(少)年大奖赛以上级别赛事3人次第一名,或集体项目1次第一名;集体项目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赛事。


4.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6名及以上运动员、或越级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高等体育院校输送10名及以上学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1人代表国家参加亚洲运动会以上级别比赛;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八名;全国U系列青(少)年比赛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第一名或5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3人获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6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


5.体育运动训练机构教练员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4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输送8名及以上学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全国职业体育联赛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八名;全国U系列青(少)年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4人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2人获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1人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6.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7.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列入省部级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等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完成列入市厅级计划下达的上述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1项。


8.本人或作为第1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其中至少1项获成果转化(须提供佐证成果转化依据)。


9.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省教学计划的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在全省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项目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1.县级以下(含县级)从事体育训练工作15年以上(以业务档案为据)并获本单位训练评估优秀或训练奖励1次。


12.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


13.担任省级以上本项目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体育类学术期刊总编、副总编、编委3年以上。


14.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训练方法独特、效果好,得到同行业的充分认可,经业内3名以上本系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5项必须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业绩条件,第6—15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八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八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专业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八名、或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或世界杯前三名、或亚洲运动会冠军,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符合任职的品德能力标准,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可不受其它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第四章 中级教练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专业能力。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训练方法,训练经验比较丰富,训练效果较好。掌握一定的现代训练技术,并在训练中正确运用。了解体育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训练任务。


第二十二条技术能力。具有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完成体育部门或单位规定的训练教学工作量,胜任1门以上项目训练工作。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多年训练计划和年度训练计划。


(三)具备向上一级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任二级教练满4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中专毕业,任二级教练满5年。


第二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本单位交流1篇以上。


第二十七条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并取得第(二)款条件1项。


2.参与完成省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条件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体育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条件1项。


(二)须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市级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或担任省级以上学术期刊责任编辑3年以上。


2.专业运动队教练员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八名或1人次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全国U系列青年组别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4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


3.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或越级输送2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系)输送8名及以上学员,并在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全国U系列青(少)年赛事以上级别赛事1人次前三名或3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全省运动会、全省锦标赛3人次第一名或6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三名;3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或1人次打破全省青少年组记录。


4.体育运动训练机构教练员培养1年以上向专业运动队输送3名及以上运动员,或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系)输送6名及以上学员,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全国U系列青(少)年赛事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前八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全省U系列青(少)年赛事以上级别赛事2人次第一名或3人次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进入以上级别赛事前六名;2人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取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


5.胜任1门以上项目的训练教学,训练评估结果良好(以单位考核为据)。


6.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校内交流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近学科专著、教材或文献汇编资料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7.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等次。


8.本人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9.作为定额内人员参与完成县(区、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研究课题等项目1项。


10.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业绩条件1—4项必须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十一条专业运动员取得全国运动会前三名、或全国锦标赛冠军,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符合任职的品德能力标准,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可不受其它条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全国性”指国家部委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五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六条论文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准,包括:国外索引收录、国内核心刊物、权威报刊、相关学术会议宣读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中国记者网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七条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论文、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八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运动员获得的业绩成果主要指以下级别赛事:


(一)世界级比赛:奥运会、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杯分站赛、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少)年锦标赛。


(二)洲际比赛:亚洲运动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冠军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三)全国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分站赛(总决赛)、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全国职业体育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全国青(少)年大奖赛、全国U系列青(少)年比赛。


(四)省级比赛:全省运动会、全省锦标赛、全省U系列青(少)年比赛。


第三十九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输送”是指:


(一)向中等以上体育院校(系)输送的运动员、向甘肃省省级运动训练单位输送且正式办理入队手续的运动员。


(二)向经省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协作关系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省(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全国职业体育联赛的俱乐部、八一体工大队输送且正式办理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或由接收单位正式办理入队手续,且对其发放津补贴的运动员。


(三)输送到国家队并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一年以上的运动员。


第四十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甘肃省<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甘职改办〔1998〕10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