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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号文银保(银保监108号文解读银邮渠道)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合规要点(1)

合规管理 E合规 1周前




01



业务经营条件


  1.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2. 保险公司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3.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4.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5.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产品,需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6.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





02



互联网保险产品合规要点


  1.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2. 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施专属管理,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遵循网点布设、销售管理等经营规则。
  3.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确,条款设计及费率厘定依法合规、公平合理。
  4. 保险公司使用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5.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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