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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云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维护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结合云南省创业就业形势,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明确云南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一、税收政策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重点群体涵盖的范围


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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