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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78号文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178号文)

6月1日,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滕庄村村民。在他的林地上因为水利工程而留下了一个大坑,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无法耕种,希望相关部门可以赔偿经济损失,并将大坑填埋。


“这块地有 0.6亩左右,2011年德州市水利局兴建排污管道,东南方向而来的一条地下排污管道正好斜穿而过,根据工程要求,之前种植的杨树砍伐了一大半。”滕俊峰介绍,这部分损失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统一赔偿。但是不久后,不知什么原因,土地开始下陷,尤其是管道经过的地方更是逐渐形成了一个直径2.5米、深1.5米的大坑,导致这块土地无法进行耕种。


6月2日,记者来到德城区水务局,据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德州市水利局兴建排污工程之后,对有损失的农民土地进行了统一测量和赔偿,滕俊峰也在赔偿之列。


德城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办公流程,赔偿前需要市水利局、区水务局、黄河涯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民5方一同在场进行实地测量,根据鲁价费发(2008)178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中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目前,德城区水务局已经将滕俊峰林地上的大坑进行了填埋,若有损失,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五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测量,认定无误后,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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