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使当期开具了发票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规定,“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因此,物业公司预收下年度物业费,在下年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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