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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减免制约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为济南市行政区划内项目建设主体利用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厂房,且经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列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


其中,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首证证载发证时间为准)的项目,按70%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首证证载发证时间为准)的,一层按70%标准征收,二层按50%标准征收,三层及以上和地下空间符合相关要求的减按0%标准征收;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首证证载发证时间为准)的,一层按50%标准征收,二层按30%标准征收,三层及以上和地下空间符合相关要求的减按0%标准征收。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已按70%或50%标准缴纳的项目,可与后续建设项目统筹征收、分段计算;已按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的项目,且达到标准厂房标准后,再予办结。


责编:张玉清


审核: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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