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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2016年36号文条款失效(财税2016年36号文内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通过,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也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那么,企业或者个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会遇到哪些税务问题呢?以下就将结合具体政策进行分析。





公益性捐赠的税法定义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称为公益性捐赠。主要可以分为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两大类,具体如下:


1、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认定及查询




认定: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如何查询: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2、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事业的四个方面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六项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





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




公益性捐赠业务在当前税法体系中,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具体如下:




表1:公益性捐赠涉税政策汇总表





表1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政策条款编制,具体政策条款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4、公益性捐赠票据合规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大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0年甲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个亿。甲公司没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为支持公司所在地教育事业的发展,甲公司拟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企业所在地的乙小学捐赠价值1000万的慈善善款。该公司负责捐赠业务的A提出了如下三种捐赠方式:


1、直接捐赠现金1000万元。


2、捐赠乙小学所需要的电脑、运动器材等价值1000万元物品,均可以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为乙小学再兴建一栋运动馆,假设该栋运动馆的建造成本1000万元,预计经过第三方评估后公允价值可达到1200万元,同时假设兴建该栋运动馆甲公司自己采购建造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他施工物资,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万元。


若你是公司税务管理人员B,请你从公司税负角度考量,分别计算三种方式下公司捐赠业务的税负问题,并确定在何种捐赠方式下公司能够实现最大的税收效益?


结合上述政策,甲公司税务管理人员B的分析如下:


1、直接捐赠现金模式


不属于增值税范畴,增值税抵减额为0;企业所得税上,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抵减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限额1亿*12%=1200万与捐赠支出1000万孰小,因而抵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0*25%=250万。


2、捐赠外购物资模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因而甲公司购进捐赠物资虽可以取得进项税抵扣,但捐赠发生时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综合而言,增值税抵减税额为0;企业所得税与直接捐赠现金相同,抵减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50万。




3、捐赠自建运动馆模式




(1)增值税上: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不动产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




同时,结合《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可以得出公益性捐赠既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购进的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也就是说,购进的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并且在抵扣后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则捐赠不动产模式下,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600*13%=78万元。




(2)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因此,该栋运动馆的捐赠金额为公允价值1200万,其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限额1200万,因而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额为300万;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捐赠不动产在企业所得税上需作视同销售处理,因而将产生1200万-1000万=200万的收入,从而增加50万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最终,不动产捐赠模式抵减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00万-50万=250万。




(3)土地增值税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综上,采用捐赠自建运动馆不动产模式下,可以取得的税收抵减额为78万 250万=328万。选择这种模式能够取得最佳的税收抵减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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