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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 个人所得税)

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宜,相关的法规政策历经更迭,不同时期的规定之间又存在交叉援引、参照适用等情况。就此,本文对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法规与政策盘点


二、法规与政策解读

就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其现行政策可以归纳为:


  • 于获得股权激励环节(即激励对象实际享有并控制权益所对应的经济利益时,如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获得股权奖励等)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持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环节免税;
  •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激励对象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选择适用特殊的5年内分期纳税优惠政策。

针对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方式,我们就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目以及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梳理。


1.股票期权



期权行权阶段的应纳税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的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适用于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予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下同)。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解禁阶段的应纳税额=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的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股票奖励



4.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分红权、增值权为代表的虚拟股,具有股票衍生品的特性,实质上是一种以股票为载体的奖金发放。由于该等收益直接以现金形式体现,不涉及变现期限等问题,因此无需对其设置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授予技术人员股权奖励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第四条第1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按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即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如下:







文:崔岩双、陆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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