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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人数占比能加计扣除比例(残疾人单位使用残疾人比例)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比例均无要求,哪怕只安置了一个,只要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买了社会基本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备残疾人上岗的设施,就可以享受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政策文件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④《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注意的事项




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文件的规定工资加计扣除不受安置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现金发放工资不可以加计扣除;




2. 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此,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时,不仅要注意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基数是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额,而且还要注意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是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实行加计扣除。




3.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工资额的核算口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而工资薪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仅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它不等同于企业会计上的职工薪酬。




4. 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要按要求保存好主要的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可享受的增值税优惠




(一)有关政策文件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52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对申请享受优惠的主体的有关资格认定部门,认定事项,对办理减免申请及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规定。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二)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注意的事项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享受。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增值税优惠行业并非所有行业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4个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了基本的保险,未交保险的不得享受;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现金发放工资的、月度发放的工资未达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得享受;


4.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 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如何计算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人民政府批准的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7.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享受此政策对残疾人是否有范围要求


(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8.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中“在职职工人数”应该按什么标准统计?


(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中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9. 企业新成立当月聘用的残疾人员工,在人员数量、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等方面均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是不是当月就可以享受退税?如果以后聘用人数发生变化,人数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10. 企业符合条件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享受此项优惠前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规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1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是在所有增值税税款中申请退还吗?


根据(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12. 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13. 残疾人个人,提供修车劳务,取得的修理费收入,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




(一)有关政策文件




①《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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