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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错配问题,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实施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错配问题,有效缓解租不到与租不出的矛盾,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实施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变化不超过5%。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支持利用城区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强调,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合肥市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10%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鼓励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地铁上盖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合肥市要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签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对于集中式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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