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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现金未存入开户银行(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现金,不能支取现金)

企业财务内部风险控制


谈到会计的职能,最经典的一句话就是,会计是作为“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过程的控制,就是讲的一个企业内部财务风险控制。观念的总结,就是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一个企业健全的财务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性的基石;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标志之一;是企业防范内部风险的必要措施。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基本原理是,一项业务的决策、审批由企业最高经营者掌握,有的由实际控制人掌握,对完成该项业务的后续环节实施控制,把相邻的上、下环节,分别交由不同的人(或部门)去完成,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以保证财务的真实性。财务内部控制的设计,在尽可能地堵塞财务漏洞的同时,也会造成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企业在设计财务内部控制时,一要规定每一环节完成的时限,二要考虑业务的重要性,兼顾效率。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制定,应结合企业业务的复杂程度。对于那些经营者与所有统一,在能够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简化。


企业经营业务涉及的范围,决定了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系统所应涉及的方面。下面就可能涉及的方面介绍如下:


一 货币资金控制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一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 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企业在支付大额资金时,应该保持更高的谨慎性。企业要确定大额资金的支付标准。大额资金的内容一般包括装修工程、固定资产的购置、原材料的购进等。大额资金要支付要以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直接付到到对方的对公账户上,防止支付给不恰当的人员。不能依据对方提供的发票和盖上的公章作为支付的依据,因为公章和发票都存在假冒的可能性。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四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五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六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八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十一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三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网银支付密码应该由出纳和会计(或财务经理)分别掌握。


第十四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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