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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电广传媒持有哪些上市公司股权)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6.38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906.67万股的1.10%。其中首次授予61.11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00%,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8%;预留15.2775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人行”、“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20年5月28日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E401


注册资本:人民币 6,906.67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俊冬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平面设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钱俊冬,董事王川、张昊、郭献维,独立董事丁俊杰、刘守豹、廖冠民。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代秀菊,职工监事王蕾,监事张珊。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分别是:总经理钱俊冬,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川,副总经理张昊,财务总监陈胜,董事会秘书李达。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6.38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906.67万股的1.10%。其中首次授予61.11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00%,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88%;预留15.2775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员工人数526人的比例为0.38%,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4.85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9.69元的50%,为每股104.8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0.85元的50%,为每股100.42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相同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相同;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不同的,将由董事会另行决策。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确认,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能反映公司核心盈利能力及成长性以及股东回报能力,本次设置的业绩目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 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 P2×n)÷[P1×(1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0年9月25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8.05元(2020年9月25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04%(上证指数最近一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0年11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2-010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2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层第一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22年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刘守豹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三人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3、4、5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1、2、4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王川、张昊、李达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2、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层董秘办。


3、 登记方式:


(1) 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1)。


(2)符合出席条件的非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非自然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非自然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


(3)符合出席条件的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持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非自然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


(4)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投资者,在会议召开当日办理现场登记时,除现场出示上述登记材料原件外,还需另行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股东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异地股东(北京地区以外的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到本公司董秘办。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本公司董秘办。


六、 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层


邮政编码:100191


联系人:谢娇


联系电话:(010)57648016


传真:(010)57648019


邮箱:investors@topsrx.com


2、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168 证券简称:三人行 公告编号:2022-011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至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刘守豹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守豹先生,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征集人刘守豹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1月25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层第一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三人行: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0)。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2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2月14日至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委托投票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证明其股东身份、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原件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C座12层


邮政编码:100191


收件人:谢娇


联系电话:(010)57648016


联系传真:(010)57648019


(四)其他


1、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2、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3、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4、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5、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守豹


2022年1月26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三人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三人行: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守豹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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