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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进口关税税率(海关对雪茄烟的税收标准)


走私香烟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而走私普通货物罪以逃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走私活动偷逃税额越大,罪责越重,受到的刑罚也越重。


香烟进口走私中国家征收的税款有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国内流通环节的税种,是确定的、不变的,但进口关税有2种税率,最惠国税率是25%,普通税率是180%,二者相差6倍。而且增值税、消费税的计征数额也与进口关税呈正相关。同样的香烟,适用不同的税率,计核出来的税款会有天壤之别,因此香烟走私中关税税率的适用十分重要。


但很不幸的是,目前司法机关的共识是对绕关走私货物计核税款时适用普通税率(目前我国进口货物通常情况下适用的是最惠国汇率,如符合适用更低的暂定税率条件的可适用暂定税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署缉发〔2019〕210号),司法机关对绕关走私成品油计核逃税数额适用普通关税税率达成了共识: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属于非法的贸易活动,计核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刑事案件的偷逃应缴税额,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该会议纪要最后明确“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冻品等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参照本纪要的精神依法处理。”


纪要虽然未指明绕关走私香烟也适用普通关税税率计核税款,但绕关走私香烟同走私成品油一样,均为涉税走私,并无本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走私香烟案件计核税款时也确实“一律”适用了普通关税税率。


如(2021)沪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中,辩护律师提出“海关计核涉案卷烟(我国所产的出口专供香烟——笔者注)的应缴关税税额适用关税税率错误,应当以原产地中国作为依据,适用最惠国税率”。法院却认为“本案涉案卷烟系通过公海接驳方式绕关走私入境,属于非法交易活动。对于通过非法交易方式进入我国境内的走私货物,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时,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而应适用普通税率”,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较低税率的意见。


可见,在香烟走私案件中,有的司法机关倾向于适用普通税率计核税款,即以进口关税税率180%,同时结合增值税13%、消费税(每标准条进口计税价格≥70元人民币的,从价税率56% 从量税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进口计税价格<70元人民币的,从价税率30% 从量税150元/标准箱),最终计算出逃税数额。笔者认为,如此认定逃税数额会导致数额虚高,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适用普通关税率和最惠国关税率计核出来的税款有多大差异呢?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假设走私的香烟实际成交价格或者核定计税价格50元每条,以180%的普通关税税率计算,则其逃税数额为:


关税=计税价格*关税税率=180%*50=90元;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税率=(50 90 0.6)÷(1-0.36)*0.13=28.56元;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50 90 0.6)÷(1-0.36)*0.36 0.6=79.69元。综上,以180%的普通关税税率计算,进口环节征税合计198.25元,综合税率与计税价格相比,高达3.965倍,非常高。


而如果适用最普遍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率25%计算,计税价格50元每条的走私香烟,进口环节征税仅为61.41元。前者逃税数额是后者的3.22倍。


假设走私香烟的计税价格超过70元一条,例如100元每条,则以180%的普通关税率计算,逃税数额高达620.63元,综合税率达到6.2倍,税率之高超乎想象!而如以最惠国关税率25%计算,进口环节征税为222.56元。前者是后者的2.7倍。


从上述结果来看,适用不同进口关税税率造成的逃税数额天壤之别。


如果对走私香烟适用普通税率计核走私香烟的逃税数额,则会是逃税数额虚高,而且虚到畸形,会直接导致法定刑升格!


其实,绕关走私与通关走私、后续走私只是实现逃税的方式不同而已,并无根本区别,其社会危害性都是通过逃税数额体现出来的,在适用税率上不应当区别对待。否则,会造成同种货物的走私犯罪因为走私方式不同而出现结果的巨大差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而且,适用关税税率是国家政策问题,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18修订)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则号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采用正确的税率确定偷逃税款。可见,决定如何适用税率是海关计核部门的职责,应当由负责计核的海关关税部门决定如何适用,而不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座谈会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如何适用。


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税款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中有详细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针对走私违法案件中货物原产地不明时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海关总署也多次下文明确。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在办理走私案件时,海关对证明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则应适用优惠税率计核偷逃税款,如果同时存在最惠国税率和暂定税率的,应优先适用暂定税率计核税款。”


可见,计核常规税款如何适用税率,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计核走私违法案件偷逃税款如何适用税率,海关总署也有专门的文件作了详尽的规定。


上述成品油走私的会议纪要虽然是三个机关联合发布,要求“在工作中参照执行”,但如果司法人员认为文件内容存在不合理性等因素,也可以不予参照执行。


因此,辩护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完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的合理做法,结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论述应当如何正确适用税率,争取说服办案机关,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权益。


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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