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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类型说明(什么是关联方交易?对于主要的关联方交易类型进行说明)


将新型关联交易纳入其中 助推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此外,《管理办法》还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管理办法》将一些新型关联交易形式纳入其中,反映了关联交易管理针对现实风险最新变化情况的相应优化和调整。总体来讲,进一步夯实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不管是《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的颁布,还是《管理办法》的施行,一系列动作意味着监管正更大范围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相关业务。


毕马威保险行业咨询合伙人、英国精算师刘皓宇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该项规定的正式下发对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强化全生命周期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项监管要求也衔接了近期颁布的偿二代二期工程第二支柱的相关要求,有助于保险公司有效落实对于风险传染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管控工作。


对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套取资金、违规授信等严格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刘皓宇指出,《管理办法》在禁止性规定一节特别针对目前市场关注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或套取资金、违规授信等行为,做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第二十八条指出,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此外,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都分别做了具体规范。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指出,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包括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保险机构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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