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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有公告嘛(上市公司发布分红公告是利好吗)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总经理:曾海屏先生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运先生


独立董事:牟小容女士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04月27日(星期三)下午 14:00-15: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04月20日(星期三)至04月26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ir@gsl.cc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证券部


电话:020-82394665


邮箱:ir@gsl.cc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4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12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782,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251,084.4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原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余丰及陈珊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42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37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37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37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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