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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取消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后能取消吗)



[倪工说法]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知识及解读——第三篇《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对不同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笔者按:2022年2月23日住建部发布了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压减工作,住建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经2020年11月1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改革方案》公布了合并压减后的资质种类、分级,并提到设置1年的过渡期,到期后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


今住建部终于发布了新资质标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可见改革措施马上要准备落地。为此我们写了3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相关的文章以飨读者。


第一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础知识》


第二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第三篇《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对不同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影响》


(第一篇和第二篇文章于“建筑管理”公众号发表,位于3月0日的第3、4条,有兴趣的可以 去查看)


第三篇《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对不同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目 录


1、对“职称”人员与“职业资格”人员的影响


2、对无资质劳务企业和班组的影响


3、对不同建设工程企业的影响




对“职称”人员与“职业资格”人员的影响


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是从1994年开始建立的,在加入WTO后,我国开始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开展与各国之间的职业资格互认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加入WTO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逐渐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中阐明【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


2014年起,国务院分批大幅取消职业资格。减少了人才从业壁垒,减轻了人才负担和社会成本,释放了人才创新创业新活力,推动了政府在人才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提高了职业资格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2017年,在经历了“七连清”后,将国家职业资格从618项减少到140项,职业资格制度迎来里程碑式变革,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正式建立,实行清单式管理。2021年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在2017版的140项基础上又缩减到72项。其中: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准入类33项(如教师资格、医生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建筑师/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注册结构/化工/公用设备/土木/环保/电气工程师)、护士资格、航空人员资格、注册会计师、导游资格、拍卖师等)。水平评价类26项(如社会工作者资格、资产评估师、房产经纪人、矿业权评估师等)。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准入类12项焊工、消防设施操作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等),水平评价类1项。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职业资格制度在完善,职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2021年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淡化学历要求,强化技能贡献。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扩大贯通领域。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两类人才贯通的职称系列,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拨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


住建部新的施工资质标准取消了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职称的获得方式有多种,职称的审批权限在地方机构或大型企业。而职业资格取得方式基本是考试一种,如一级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由人事部汇同住建部组织全国统一考试。


我国对于注册建造师采用统一考试的方式,与国外如英国的皇家特许建造师面试等方法不同,国外注重的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统一考试制度是结合我国国情,在目前比较合适的方法,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方法,所以我国职称制度(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和职业资格制度并存,就是按照各类人才成长与职业发展的规律,建立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次住建部新的施工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淡化职称,强化了个人职业资格,还是符合较多从业人员的心里预期的。职称更多体现的是从业人员的工作年限,且有工作年限的人也不一定就有宝贵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需要提炼总结。


以市政施工总承包甲级(原一级)为例:



如上图,理论上申请新的施工资质无需再配置职称人员,且技术负责人也由高级工程师改为一级建造师担任。且建造师人数由5人(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即可)成倍增加到10人(且须一级建造师)。


笔者认为,取消职称人员、岗位人员、技术工人可以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因为一个企业不可能随时都有工程在建设中,强制企业全程配置如此多的人员,也不利于人才资源流动。当然,取消上述人员限制,并不表示企业无需配置,在企业承接到工程后,还是需要配置相关岗位人员(由行政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管)。


但是增加如此多的建造师人数,可能有待商榷。一个施工企业是否需要长期配备这么多的一级建造师?是否会导致人才资源的浪费?可否减少一半数量,如果企业承接到了需要相应工程施工经验的建造师的项目后,由企业去市场选聘与该工程需要相匹配的建造师来担任项目经理


对勘察设计的职称人员的影响


以勘察综合资质为例:





以设计建筑行业(甲级)为例:





可见将来有业绩的一级建筑师和一级建造师的数量,将严重制约高等级资质的数量。




对无资质劳务企业和班组的影响


以勘察劳务资质为例:



以施工劳务资质为例:



本次改革后,施工劳务资质的取得非常简便。在以往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和班组长个人或无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规定的承发包制度而导致合同无效及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住建部2016年4月批准在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然《建筑法》也尚未修改,且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且至今在施工资质序列中,仍然保存着施工劳务(即专业作业)资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也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属于违法分包。


2021年,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解释道:“基于上述改革背景,不应当再轻易认定无劳务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建筑法》等法律尚未修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无效争议极大。那么,此次资质改革后,只要具备《营业执照》 信息备案的劳务企业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不再无效。


此次改革,虽然保留了施工劳务(即专业作业)资质,但该资质取得方式已经极其简便,因此,以后劳务班组长应该积极的去成立自己的劳务企业并申请信息备案。且按照《建筑法》规定,个人是不予许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的。


需要注意的:实践中很多承包模板(含支模架)工程、脚手架工程的企业误以为自己的承包范围是对应施工劳务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其实如果对上述工程进行双包(包工包料),是需要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属于专业工程分包商。该项资质在原版就是有的,本次改革方案仍然予以保留,不过大幅放宽了对企业的考核要求。





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原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改革红利最大,也是此次改革方案争议焦点。


此次改革变动最大的是施工资质序列中,增设了施工综合资质序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特别是民营特级企业,原来普遍仅有建筑工程单项特级资质,本次改革后,民营特级企业在承接铁路、港航、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业务时,至少在资质问题上不再有障碍,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这一充分竞争性的行业内做强做大。


原部分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成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改革红利也很大。


如: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将并入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


2020年3月,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钢结构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达到以下4个要求,可以换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1、已取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近3年承建或参与过达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的钢结构主体工程项目。3、近期承建或积极参与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4、无失信记录。


原二级企业,比较无奈,和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关于“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施工总承包”是两种不同的生产组织模式。



前一种模式在国外普遍存在,也在工程管理教材和建造师考试教材有详细阐述。“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在目前建筑市场中应该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该种模式(如业主与专业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当然业主也可以委托管理方与专业分包商签订)会因违反现有《建筑法》规定的承发包制度而涉嫌“支解发包”(详见第二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但是本次新的资质标准中多次出现“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并列,看来有推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需求存在。


也许在本次《建筑法》的大修中,随着大量工程管理专业人士的参与,不但会对“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和资质要求在法律层面作出专业的明确,可能对“施工总承包管理”这一模式也会作出反应,解决立法与工程管理理论、实践脱节的矛盾。




注册建造师以后是否可以像注册建筑师一样设立事务所?




2017年,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通知》提到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通知》也提到了“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大家普遍认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资质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


1、设立企业资质的目的是对企业的能力做出评价。但是资质具有人身属性,它是动态的,它依附在员工身上(技术 业绩 经验),随着人员流动,或企业将资质转移,这个变动后的资质究竟还能体现出多少技术实力?这种评价是否还客观?行政部门为啥要为这样的资质背书?


2、企业资质评审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较多,也影响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公正性。


3、横向比较,如欧美地区,政府对企业没有定级制度,有的国家对企业有许可制度,但不分级,主要靠市场交易主体的相互制约。这些国家都对关系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岗位实施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原则,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对于业主来说,一个承包商的商誉、资金实力、担保能力可能比施工资质更重要,某些企业光有资质,但是没有经济实力,反而造成工程烂尾。有实力的企业可以在承接到相应工程后,再去人才市场(国外有建造师协会)选聘与该工程相适应的建造师,再由建造师参与选聘或携带相应的岗位人员组成建设管理团队。


政府也一直在做淡化资质的改革:


  • 2014年11月,住建部将专业承包资质由60个压缩至36个;
  • 2015年,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 2015年10月,住建部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 2016年10月,住建部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除各类别最低等级外)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 2017年4月,正式取消园林绿化资质。
  • 2017年9月,取消工程咨询、物业管理一级、地质勘查等资质。
  • 2017年11月,住建部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
  • 2018年3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可见弱化企业资质,是市场化取向,是改革的大方向,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本次的《资质改革方案》更是对资质种类、等级进行大量的清理、合并、压减。


可以试点设立建造师设事务所吗?


目前应该不具备试点的可能。


2、目前建造师执业风险商业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风险商业保险制度都没有完善,建造师个人或单个团队无法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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