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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整形证明的法律依据(整形医院开具整形证明)

中国网财经9月1日讯 今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一则关于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在某平台上开设网店“爱思特春天整形美容医院(旗舰店)”。2020年11月26日直至案发,当事人根据关联公司提供的素材,以患者吴菲的名义发布有图文广告,含有“体验后第 25 天”、“微整形效果好”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仅为“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通报称,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并且,当事人在涉案激光脱毛医疗广告中,宣传激光脱毛能“有效清除、不再生长”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30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合计5万元。


资料显示,无锡爱思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美容皮肤、医学检验等。李之奇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为持股100%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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