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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列支旅游费可税前扣除吗(差旅费和福利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临近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某事务所税务师小a正在对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核,发现甲公司全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但是同时也发现甲公司“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了8万元员工旅游费用,甲公司管理人员认为,这笔8万元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且已经实际发生,福利费全额可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旅游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观点一】不能扣除。理由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文件对职工福利费是列举式的,该文件并未将职工旅游费列为职工福利费,因此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观点二】可以扣除。理由如下:浙江国税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中曾经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 27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所承担的旅游费支出只要有相应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支撑就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总结:实务中,组织职工旅游属于团建活动,列作职工福利,应当予以扣除;如果是股东或者高管报销私人旅游费用,作为股东分红或者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也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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