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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农村义务兵退役安置条例(2011年前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政策)




01.退役金基数及计发比例


退役金的基数,不是一成不变的。


依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本办法出台当年军人工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考虑军官、军士队伍建设和退役军人安置实际,确定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见附表1(点击蓝色字可查看)。


上述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基数表和退役军士退役金计发基数表,均为2021年的逐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标准,对于当年军人工资调整,和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波动,都会影响基数标准。


其次,知晓了退役金基数,还要知晓计发比例,不是说达到标准,就直接发基数的钱,而是还要依据个人的服役年限等,来进行一个计算。


如担任军官满16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按照60%计算;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金计发基数按照50%计算。以此基础,再以服役时间增加比例。


如军官、军士服役超过16年以上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而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除了服役年限增发,还有立功受奖增发,西藏、艰苦偏远地区服役增发和特殊岗位服役年限增发。如平时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战时获得四、三、二、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再如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详见《办法》第十三条。对于累计最高比例为100%,也就是当年的基数标准。



02.逐月和退休的关系


有关注军路的微友,看完《办法》第十六条后,有些不淡定了。


第十六条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军路,公众号:军路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全文来了,2021年12月24日执行


有微友举例称:基数8800计算,退役金为每月4400。退休后,保留20%,也就是4400×20%=880。退休后每月880元。


其实对于这种误解,缘于没有认真研究《办法》的内容规定。


对于《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军路,公众号:军路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全文来了,2021年12月24日执行


由此条规定可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仍保留一定比例的退役金发放终身。


届时退休后每月领取的钱,是退休养老金 一定比例的逐月退役金。



03.退役金停发问题。


依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如何理解呢?


简单说,就是个人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被录用的,或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自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在逐月领取退役金政策出台前,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也有类似规定。如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


另依据国转联【2006】1号文件明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政策中规定有提到为“正式工作人员”,通常理解为入国企占正式编制并且调档,即停止发放退役金,实际中有战友不调档入正式编不停发的实例,具体需要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分析。


而对于逐月领取退役金,《办法》明确比较笼统,未有明确“正式工作人员”。


故而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战友,在政策未作出明确解释前,不建议与事业单位建立用人关系,特别是那种没有编制保障,仅是聘用关系的职位,万一确定聘用关系,因此失去逐月领取退役金资格,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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