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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课题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首次明确了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从维护金融秩序角度出发,对金融商事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均给予否定性评价。1999年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关于合同效力的判断须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我国的金融立法总体相对原则化,最高人民法院曾尝试于2001年立项的有关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但因理论、实务界对此均存在较大分歧而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还是比照行政规范文件作出裁判。此后一段时间,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监管层面对实践中各类保底行为较为宽容和克制;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司法对各类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也逐渐放松。2017年以来,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金融监管力度持续加大,针对金融资产管理行业乱象,监管部门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刚兑。在此背景下,司法裁判如何与金融行政监管形成有效衔接,对金融资管业务形成治理合力,是目前涉保底条款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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