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日,有网友给笔者看了一笔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并询问这样处理有何税务风险?其会计分录如下:
2020年12月份8#凭证
摘要信息:以办公楼抵债(2015年10月购入,发票价格800万元,契税32万元,2020年12月份抵债)
借:应付账款-杭州WX有限公司 12,000,000
累计折旧-房屋建筑物 1,3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0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员工宿舍 8,320,000
解析
上述业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制度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该笔业务应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1、增值税:所抵偿的债务可以理解为以货物换取了“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转让货物的情况,故属于货物销售行为,而不是“视同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故应补税款为:
(12,000,000-8,000,000)/1.05*0.05=190,476.19元。
2、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2,000,000.00*5/10,000=6,000.00元
3、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1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故:
(1)计税收入:12,000,000-190,476.19=11,809,523.81;
(2)扣除额:8,000,000*(1 5%*5) 320,000 6,000=10,326,000;
(3)增值额11,809,523.81-10,326,000=1,483,523.81;
应补土地增值税=1,483,523.81*30%=445,057.14元。
4、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故:
(1)债务重组损益5000000元应计入收入调增所得额;
(2)补提的增值税190476.19调减所得额;
(3)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调减所得额。
合计调增所得额5,000,000.00-190,476.19-445,057.14-6,000=4,358,466.67元。
2、笔者以前在一家企业遇到一笔类似业务,企业会计做的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50
贷:库存商品-商铺 20
其他应付款 30
解析
该业务实质就是以20万商铺抵50万债务,应进行如下涉税处理:
1、增值税:按不含税市场价计提销项税;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申报。
3、企业所得税:抵债损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抵债损益=应付账款-存货账面价-销项税-印花税)
3、在常见的资产抵债业务中,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如下:
1、 以存货抵债
(1)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2)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2、以固定资产抵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抵债:
借:应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3、以无形资产抵债
借:应付账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4、以长期股权投资抵债
借:应付账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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