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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增值税会计人员处罚(会计人员帮助企业偷税逃税结果)

商丘市某环保公司隶属商丘市示范区税务局,3 月因与青岛公司产生购进业务,青岛企业失控,青岛税务局发协查函,示范区税务局让某环保公 司补税。由于环保公司未补税超过三个月,示范区税局把其定位失控企业,把季度开具下游 客户的 15 份发票全部定性为失控发票,并向下游客户主管税局发协查函,下游客户针对这
15 份发票,按照税局要求全部做进项税转出。现在环保公司在示范区税局针对青岛公司开具的发票做进项税转出,15 张发票申报补税后,企业转为正常企业。给下游客户主管税局沟通,人家说让示范区税局出具证明,15 份发票才可以抵扣。现在示范区税局不出证明, 下游客户的的货款不结账,下游客户主管局说他们收到“走逃协查函”就必须让客户补交税金。不知道怎么样解决,请指教。




回复:
亲爱的学员,受上游企业牵连,又由于你们一个季度未申报纳税,被主管局列为在逃户, 你们也是咎由自取(竟然三个月不报税,百思不得其解)。尔后主管局将“走逃行为”通知了下游税务局,致使购买方 15 张发票的进项税额被转出,给客户带来了重大损失,把你们搞的很狼狈。事不过三,如果你们能接受教训,严控企业财务风险,也算是坏事变成了好事。
我们暂且不论主管局将你们定性为“失联走逃”的程序是否适当,仅就 15 张发票被定性“走逃”来说,是由于主管局对下游局的人为告知行为造成的。如果他们不告知,事情就 不会发生。既然你们已经就 15 张发票申报纳税了,不再被“走逃”,主管局就有责任再次告知下游局“走逃”警报解除。因为不告知,对方就无法证明这 15 张发票已经“改邪归正”,为此下游局的说法在操作层面是成立的。
那么,是不是主管局只有对外告知“失联走逃”的权力,而没有对外告知解除“走逃” 的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这方面是有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 号)文件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 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 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目前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告知事项,属于应作为而不作为,你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 上级税务局举报中心以及政府“营商环境”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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