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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


这里所说的“管理费”主要是指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类服务费用。


通常双方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利润等一定比例上缴费用,实现子公司资金向上游流转的目的。




一、“管理费”特点




1.非营利性质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2.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统一管控: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二、“管理费”涉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操作要点




1.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2.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3.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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