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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工商局咨询热线电话(宁波镇海区工商局投诉电话)

明天是3月15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所以今天的我们的主题就是


维 权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消委会联合发布


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01案例




某超市利用销售紧俏商品优势地位


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案


2018年1月10日,根据举报,原莆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以下简称飞天茅台酒)时捆绑销售茅台王子酒和茅台迎宾酒。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1月12日,已由原莆田市工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其销售的飞天茅台酒实行捆绑搭售其他白酒的营销方案。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捆绑销售9组商品,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3356元,获利2625元。原莆田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捆绑销售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咨询的规定,原莆田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并处罚款9375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02案例


某分公司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


擅自向社会工商局出具具有


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2018年9月10日,原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工作人员开展样品粘贴标签、样品称重、样品拍照等检测检验活动,现场查获以当事人名义制作的贵金属制品鉴定证书15份、珠宝玉石首宁波镇饰鉴定证书38份,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日已由原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进行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案发时确实没有依法取得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明。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原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当事人上热线电话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海区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责令改正;处以工商局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03案例


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


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案


2018年10月16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以下简称荔城食药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口腔诊所(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相关药品器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5盒“牙胶尖”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对该“牙胶尖”及同时检查的根管扩大器均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荔城食药分局对涉案医疗器械进行扣留,涉案货值20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由荔城食药分局立案进行调查。


荔城食药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及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荔城食药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投诉0元罚款;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牙胶尖5盒和根宁波镇管扩大器8支。


04案例


宽带入户遇波折


宣传不实应担责


2018年8月份,消费者陈先生反映在涵江区某移动通讯店购买了山区专供18元/月的无限流量电话卡,价值70元。商家承诺地区网络全覆盖,并免费赠送机顶盒和宽带一年。结果,安装宽带时发现陈先生家附近无移动基站,技术上无法支持,移动宽带无法入户。后经涵江区工商局白沙工商所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并表示将协调由电信公司将网线连接到陈先生家中,这一年期间使用电信网络产生的费用,由商家通过话费形式进行返还。




05案例




充电器不匹配


千元电瓶受损坏


2018年8月,消费者杨先生反映在秀屿区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款电动车智能充电器。充电数小时后发现电动车原有的四个价值近千元的电瓶都烧坏了,要求商家赔偿遭拒,遂向秀屿区工商局南日岛工商所投诉。南日岛工商所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充电器的输出电压和功率大于电瓶车电池的电压和功率,且充电时间过长,导致电池过度充电,造成损坏。由于商家在销售充电器时未告知商品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而消费者也未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且充电时间过长,也应承热线电话担部分责任。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杨先生500元。


06案例


三包期内拒保修


工商调解方解忧


2018年12月,涵江区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反映其于两个月前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现汽车发动机出现故障,前往4S店维修时,4S店却以消费者日常保养未在该店保养为由拒绝保修。涵江区工商局白塘工商所调查后发现,消费者是在正规的维修场所进行保养,并能提供维修保养记录,4S店不能以投诉人未在该店进行保养为由拒绝提供保修服务。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进行汽车免费咨询保修。




07案例


“免费美容”是陷阱


商家退还8千元


2018年9月,荔城区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自己被某美容店促销人员以街边拉客宣传免费美容的形式,骗到店内进行美容,到店后却被强制消费了10374元,消费者觉得不合理,要求退款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荔城区工商局镇海工商所经调查发现商家在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及服务时,有意隐瞒了部分收费项目,且对消费者实际提供的服务和销售的化妆品超过了其事先宣传的范围。经过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消费的8200元。




08案例


瑜伽馆停课引纠纷


商家违约需退款


消费者陈女士在荔城区某瑜伽馆加入了瑜伽培训课程,总共100节课,价格2680元。学了40节课左右,突然收到瑜伽馆发镇海来的微信,通知停课。两个月后仍未开课,要求商家退款遭拒,希望工商部门帮忙调解。荔城区工商局镇海工商所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预付了瑜伽培训课的费用,但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义务。经调解,商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1608元。




09案例


旅游半路被甩


消费者获赔偿


2018年投诉7月,消费者陈女士与朋友在城厢区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潮汕二日游”,并交纳了团费716元。到了约定时间,陈女士二人顺利登上旅行社大巴。没想到,车开到半路,导电话游突然告知,她们俩的名字没有在本次出游名单里,要求陈女士及其朋友马上下车,并将二人甩在半路。城厢区电话工商局经调查发现海区,原来是旅行社内部沟通交接不畅,忘记将二人名单及时上报,导致陈女士二人未能如约出行。由于旅行社失误在先,后又把消费者随意甩在路旁,经调解,旅行社赔偿消费者400元,并退还旅游参团费716元。




10案例


商家承诺不履行


工商调解退全款


2018年4月,消费者凌女士在某健身馆办理包年家庭健身卡,价值3600元。购卡前,商家承诺小孩也可以享受游泳服务。后携带小孩前往消费,却被告知无法提供小孩游泳服务,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履行约定,请求城厢区工商局调解。经调解,商家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




我们如何维权呢?


广电君咨询了莆田市工商局相关人员,了解到,消费者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在了解、登记情况后,将会交镇海至办案单位处理。




做生意要讲良心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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