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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采石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任何破坏生态的行径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陈某,60年代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独资经营一家采石场。2008年1月,其经营的采石场取得了某集中开采区3090万吨石矿采矿权,开采时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今年3月,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受理陈某及采石厂涉嫌非法采矿刑事案件。


宁波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过审查,于9月9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国有矿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212,430元。


“超底盘非法采矿,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它不仅破坏性大,会对当地生态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而且隐秘性强,只有矿主等极少数管理层才知道矿山的标准层高。只有通过对可开采的资源量和现有的已开采的资源量做具体评估,才能计算出超底盘开采的矿产量。”承办检察官说,因此,事件性质非常恶劣,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法庭上,陈某最终表示,“因超底盘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损害,我深感自责,我本人及采石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所造成的生态损害。”


经调解,检察机关与被告当庭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由陈某及采石场共同对超底盘开采的136万余吨石矿承担2000余万元国有矿产损失赔偿责任,并自行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不合格,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52万元,并当庭缴纳了生态修复方案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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