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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前期加计抵减会处罚吗)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由于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1年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公司2020年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在2021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在2021年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1月17日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综上,你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2020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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