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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庭(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中新社北京6月23日电 (朱晨曦 张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就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说,为此,最高法23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黄永维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符合行政管理中首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也符合中国“官”民平等的朴素观念。


除上述“出庭不出声”问题,黄永维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存在负责人出庭的比率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较多的部委出庭应诉负担较重等问题,亟需统一规范。


这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共15条,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其中规定,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参与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


为进一步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司法解释适度扩大负责人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明确规定相应的工作人员限于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针对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积极、不配合的情况,该司法解释还列举了五项不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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