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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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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元江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


(一)从事会计工作或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二)正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6.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10.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所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先在“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222.172.224.44:6010/rygl/w/collection/acms”中完成信息采集。


(一)继续教育时间要求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1.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当年度有效。(继续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面授培训、全国会计类考试、会计类学历教育、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付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


2.会计人员自参加继续教育开始起的每一年都要完成不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少于90学分为未完成(不能登记),多余90学分的学分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3.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结束后90日内,自行到“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能确认学分。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未完成继续者,各级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将视为不具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会计人员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会计人员诚信与监督管理系统黑名单。


元江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审核:张 荣


责编:黎欣欣


监制:杨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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