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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cas(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2018pdf)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新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收入准则参照 IFRS 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体现了我们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原收入准则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准则,存在将各种收入确认简化的缺陷、同时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界定边界不明显。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实例比较复杂,新准则为收入和建造合同制定了五步法模型、对收入和建造合同进行了统一,同时也对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 新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分别如下:


【前提】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基础】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关键】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核心】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判断】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其中,第一步、第二步重在理解和职业判断,这部分掌握了后续三个步骤就会相对容易很多,下文将重点讲解前三个步骤。


前提: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修订后收入的确认更注重控制权的转移问题,原收入准则是以风险报酬的转移确认收入,这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视角的变化,风险报酬转移源自于利润表视角,关注的是利润表中的收益是否实现;控制权转移源自于资产负债表视角,关注的是资产(或服务)是否已转移。风险报酬转移是站在销售企业的角度,控制权转移是站在客户的角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企业签订一份出售产品的合同,交货条件为起运点交货,若运送中产品发生损坏或遗失,甲企业均免费提供替换品。 在上面的例子中,1)按照原准则风险报酬转移确认收入:在货物交付时,企业不可以确认收入,直到客户将货物运至客户所在地,且不发生运损替换时,风险报酬才转移,企业才可以确认收入。2)按照现行准则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企业分两步确认收入,第一个是将货物交付给客户的义务,交付即确认收入;第二个是在客户发生运损时,免费提供替换品的义务,货物运至客户处不发生运损时,再确认这部分收入。若发生运损,替换品运至客户处再行确认这部分收入。


基础: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分别确认收入。举几个常用的例子说明是否为可明确区分的单项履约合同: 1)为客户提供整体建造合同:包括提供水泥、混凝土等原材料,客户承诺的是建造的合同,并不是销售这些原材料,不可区分,作为一项单项履约合同; 2)酒店服务:包括保洁、整理床铺、使用酒店的洗漱用品等,这是个组合的服务,不可区分,作为一项单项履约合同; 3)软件安装以及后续的维护服务:两者可区分,软件安装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后续维护服务作为另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4)销售电梯并进行安装服务:电梯的安装服务属于“易于获得的资源”,两者可区分,销售电梯服务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电梯的安装服务作为另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5)企业承诺为客户设计一种新的医用塑料制品并负责样品:企业在生产和测试样品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正,导致已生产的样品均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返工。这个例子当中,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和生产样品的服务是不断交替反复进行的,二者高度关联,不可明确区分的,因此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关键:确定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1、考虑可变对价,企业应该按照期望值或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这里重点说一下可变对价与坏账准备的对比。根据新CAS14第十六条规定,可变对价也是企业根据合同有权收取的对价,只不过金额不确定,影响的是企业根据合同有权收取的金额,即收入确认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坏账准备是一种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影响企业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可收回的金额,其不影响企业收入确认的金额。 2、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3、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核心: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可获得信息,例如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判断:履行每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单项履约义务,通过计量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获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新收入准则五步模型法的简要解读,本人还在不断输入不断输出的路上,有不足之处还请见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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