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记得,在2008年2月,安徽省繁昌县某拆船厂原厂长、法定代表人李某因帮他人代开发票而入狱一案。
李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判处该厂罚金10万元。
经查,该拆船厂于1995年2月7日经厂长会议研究决定,由本厂职工鲁某(因虚开专用发票已被判刑)个人承包该厂下属机构某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并协议约定经营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厂方为经营部办理大宗收入票据。
1995年3月-1997年7月,该拆船厂共为鲁某承包的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金额178.5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0.35万元。
其间,李某于1995年6月16日被任命为该厂厂长,仅负责生产。1996年9月3日,又被任命为该厂法定代表人,主持全盘工作。
李某上任后,厂财务科就向其提出为鲁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妥。
但李某置若罔闻,于1996年11月1日亲自批条要厂财务继续为鲁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言:“出了问题不用财务负责。”
在李某的指使怂恿下,该厂自1996年9月3日-1997年7月10日,共为鲁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计11.37万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
说到“虚开发票”,可能很多人以为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
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远比想象的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他人代开发票是不可以的,你知道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发票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下面是知识点,大家自觉划重点噢~):
《发票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再次提醒虚开发票的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提醒每个纳税人都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而去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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