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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

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耗用资金巨大、涉及领域广泛,是地方纳税大户,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因其税费种类多,成本核算又比较难,所以税收风险是很高的,纳税支出也常常成为这个行业发展的绊脚石。为了避免地产行业面临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风险等问题,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和70万元时(设贷款利率5%),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


房地产税收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X(10%5%)=(600 1000)X5%=80万元


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


企业税收筹划开展的时候,如果能够拥有正确的思路,那么则可以朝着好的方向走。那么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01


对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不论是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虽然任何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但资金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因此不同的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中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02


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经营同一般的工业生产活动有很大差别,其税收筹划也有其区别,在开发——销售模式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一项新的项目,除了进行各种投资分析以外,还应该进行投资税收筹划,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投资按照发生作用的地点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03


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在此过程中可采取的方法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对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各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浮动。因此,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出售的话,如果增值额略超20%这一临界点,就应当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以达到免税标准。


  • 增加可扣除项目

上一条说到,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如果企业的增值率超过20%临界点较多的话,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例如,将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增加可扣除项目,并增加等额的销售价格。企业不会有任何损失,而增值率降低了。


  • 利用不同的利息扣除方式

虽然现行政策限制贷款流入房地产,但只要是房产开发,就肯定会涉及到大量贷款。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要么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要么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两种不同的扣除方式,给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说,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 政府代收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 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除了这些法定的政策以外,还有很多政策性的减免。


  • 开发多处房地产时的核算方式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以分别核算,也可以合并核算。这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收益会更大。


  • 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降低税率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


  • 转换房产税计税方式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从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仅仅依靠正确的筹划思路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拥有好的筹划人员以及合理合法的筹划方式以及方案,这样才能确保筹划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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