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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对银行业(是否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租赁准则的区别?)

(上接D16版)


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3.43%、2.48%、2.52%和2.15%,均符合监管要求。


五、资本性支出


本行资本性支出包括在报告期内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总额。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和2018年,本行资本性支出承诺分别为1.59亿元、3.47亿元、2.07亿元和3.69亿元。


六、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财政部于2017年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本行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起采用新收入准则。此修订将原有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为一个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取代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同时明确了收入确认中的一些具体应用。上述修订的采用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本行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起采用新的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本行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上述修订的采用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3、财政部于2017年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于2019年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本行已采用上述准则和通知编制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及2020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修订后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及债务重组准则对本集团及本行无显著影响,新租赁准则对本行报表的影响列示如下。


本行于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相关规定,本行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选择不再重新评估。本行对于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2018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未重列。


单位:千元


于2019年1月1日,本行在计量租赁负债时,对于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合同采用同一折现率,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为3.92%。


于2019年1月1日,原租赁准则下披露的本行尚未支付的最低经营租赁付款额调整为新租赁准则下确认的租赁负债的调节表如下:


本行于2018年12月31日披露尚未支付最低经营租赁付款额的口径未包括续约选择权的因素。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租赁负债时,对于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约选择权的租赁,本行将续约期的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计算。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或有事项及承诺


1、信用承诺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信用承诺见下表:


单位:千元


2、经营租赁承诺


以本行为承租人,不可撤销经营租约下有关建筑物的未来最低租金付款见下表:


单位:千元


3、担保物


(1)作为担保物的资产


被用作卖出回购的质押物的资产账面价值见下表:


单位:千元


被用作央行再贷款的质押物的资产账面价值见下表:


单位:千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回购协议与再贷款协议均在12个月内到期。


(2)收到的担保物


本行在相关买入返售业务中接受了债券、票据等抵质押物,部分所接受的抵质押物可以出售或再次向外抵押。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本行接受的该等质押物的公允价值分别为55,719,301千元、45,660,797千元、50,426,926千元和40,285,198千元。截至各报告期末,本行均无已再次质押、但有义务到期返还的该等质押物。


4、资本性承诺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及本行授权的资本性承诺见下表:


单位:千元


以上资本性承诺用于购建办公大楼及购置固定资产。本行管理层相信未来的盈利能力可以满足以上承诺要求。


5、对外投资承诺


截至各报告期末,本行无对外投资承诺。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或者申请人的案件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4宗,涉案金额(本金)共计约183,034万元。在上述案件中本行均为原告,且上述案件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业务纠纷,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行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案件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宗,涉案金额共计2.6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3、本行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三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计2宗,涉案金额(本金)共计约5,597.58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案件主要为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发行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涉及1起侵权责任纠纷,所涉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较小,该等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


(三)行政处罚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行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见下表:


上述行政处罚未导致本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合法存续受影响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治理、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重大后果。此外,上述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总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的比例较小,且均已缴清或完成整改。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行在香港联交所挂牌后,本行未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原因受到过香港联交所或其他香港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四)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日常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46.28亿元。公司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本行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八、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增速换挡、动能转换、结构优化。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逐步提升,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行业竞争不断加剧。


本行以打造成为“坚守本源,特色鲜明,安全稳健,价值卓越”的全国一流上市商业银行为战略愿景,推进“服务提升、数字转型、特色发展”三大重点任务,建设“科技赋能、人才赋能、管理赋能”三大赋能体系,形成“1-3-3”战略发展新格局,推动全行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13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并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促进本行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一)本次募集资金规模


本次发行经本行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含130亿元)。


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同意重庆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1〕227号),批准本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含13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有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前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亦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有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有利于促进本行盈利能力提高和利润增长。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披露的资料外,本行将下列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一)本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阅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保荐机构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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