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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办1994年48号文件(河北省冀劳办1994年46号文件)

近日,石家庄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企业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在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自愿申请,灵活就业人员被企业重新录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病退。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由病退申请人负担。《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条件,同时,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被企业重新录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病退。


不按照时间和要求参加鉴定的过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对因身体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鉴定的,本人可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确认向石市人社局上报书面申请后,人社局统一安排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由病退申请人负担)。


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待遇审批手续。石市人社局对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统一向单位下发鉴定结果和《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通知书》(以下简称《病退通知书》)。


经河北省人社厅审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人员退休时间一律按2016年12月31日退休,2017年1月起纳入社会统筹。对申报前未按时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完成补费到帐手续的下月起纳入统筹。


对于不调查了解情况、与职工串通弄虚作假报送虚假鉴定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病退资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追究单位经办人员和负责人责任;凡经省鉴定通过后因档案或缴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等原因无法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的,由单位承担一切责任。所有病退职工的病退鉴定和待遇审批材料一律由企业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上报,石市人社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鉴定材料。凡发现由职工个人通过私人关系递送经单位盖章的病退材料的一律拒收。


〓申报条件〓


(一)企业职工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止2016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或者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除具备以上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即: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三)灵活就业人员被企业重新录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病退。


〓病退待遇审批〓


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职工病退待遇审批手续:《病退通知书》、职工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职工本人病退申请、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及计算待遇的相关材料(如指数化计算表等)。


对因政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对灵活就业人员被企业重新录用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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