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开户银行收到欠款1000(委托开户银行收取前欠款分录)

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


  1.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 确定的金额;
  3. 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 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 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 合同名称、号码;
  9. 委托日期;
  10. 收款人签章。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方式。


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


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应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户内有款项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