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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十条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工商户告20征收18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税收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定额税务局对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适用第二所得率进行调整,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汕头市辖区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调整第十如下: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公告适用对象包括:在汕头市辖区内,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期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第二十;个人从事其他生产、八条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公告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第十八;不包括个人转让管理办法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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