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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明在银行开户(张某2006年4月15日开立自然人银行账户)

今年37岁的郭某家柱儋州,他因偶然机会偷到了村邻的身份证,他竟持证开户,再持银行卡骗领对方的农产品销售款5600元。近日,男子郭某领刑二年六个月,他不但赔偿对方1万元,还被法院罚款2.5万元。


儋州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郭某在儋州市白马井镇,看到被害人郭某明的钱包和身份证掉落,便把对方身份证藏在身上。得知对方经常把甘蔗卖给糖厂,为了冒领对方的甘蔗销售款,郭某到三亚某银行开户,以郭某明身份证办了银行卡。2013年1月底,郭某持郭某明身份证及银行卡到儋州春某糖业公司,将郭某明原来的银行卡号更改为自己持的新卡。


2013年7月,郭某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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