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国家共同富裕,全面普及劳动法律。今天我们继续现在一起社保学习劳动法。
现实生活都是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和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自行缴纳(或约定工资中包的含社保费用)。之后工伤、养老等问题出现的时候,就会因这一约定而产之前生很大的争议。那么,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自行缴纳(或约后的以定工之前资中包含社保费用)的条款到底是否有效呢?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的自己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以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现在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我自己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公司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我自己位必须向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交记,参加社会是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自己应在要缴部都是分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社保不得减后的免。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交了社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所以,企业与职工签公司订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在要该条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是规。企业方并不能因为这一条款而当然免除其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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