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上的拟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条例》《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由于原《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早在2015年6月30日达到有效期,为对广州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进行规范,需要拟制适合广州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指引。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广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其他区域污水处理费由属地区排水主管部门征收。广州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属地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对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广州中心城区(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到终端范围),番禺区大学城)以及年度运营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列支的单位管理区域的污水处理费,将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他区域(含黄埔区除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到终端范围以外的区域)污水处理费上缴同级财政。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增城区的征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按月计征。因大量蒸发、蒸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