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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编码中心查询境外商品(中国进口商品编码中心官网查询)

2019年6月19日,孟庆丹在优晟达公司经营的京东商铺“东瀛三山旗舰店”购买日本产的“上善如水”熟成纯米吟酿清酒,规格720ml/瓶,单价258元/瓶,共24瓶,付款6192元。2019年6月23日,孟庆丹签收快递。




孟庆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优晟达公司退还孟庆丹购物款6192元人民币,退款退货,退货产生的费用由优晟达公司承担;2.优晟达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孟庆丹主张,涉案商品产地为日本新泻县,提交了日本网站截图、照片、大众点评截图、电子邮件及在日本取得的证据等予以证明。优晟达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主张涉案商品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合格产品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及翻译件、入境货物检验中国检疫证明、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报关单中载明的进口商、收货人均为优晟达公司。






另查,如优晟达公司答辩所述,孟庆丹在不同商家购买了大量同品牌清酒,并在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在数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孟庆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孟庆丹从优晟达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该法律关系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涉案商品的产地问题。根据优晟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报关单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的为同一批官网进口商品。根据日本国向我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确认涉案商品原产地位于日本兵库县,主要加工原料产地为日本岩手县。孟庆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产自日本新泻县。涉案产品有中文标签,且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标注了基本信息。据此,孟庆丹以涉案商品产地为核辐射地区的日本新泻县且标签不合法为由,主张优晟达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货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孟庆丹的全部诉讼请求。


孟庆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优晟达公司退还孟庆丹购物款6192元并退货,退货产生的运费由优晟达公司承担;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上善如水清酒酒瓶的标签(不管日文还是中文)找不到这款清酒的生产厂家和地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关于“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涉案清酒是不合格产品,我要求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优晟达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中提到的发票编号OEM,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代工生产,既然是代工生产,必然有一份甲乙双方的生产合作协议(甲方是新泻县的白瀧酒厂,乙方是兵库县的辰马本家酒厂),协议中必然写明代工的内容(优晟达公司不敢把这个生产协议提交给法庭),一审法院未查明该证据,导致事实不清;




第三,通过在日本国税厅查到的原产地证书说明书可以看出原产地证书第一页倒数第六行记载的生产地址是最后的生产加工场所,涉案清酒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灌装生产,所以优晟达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只能证明涉案清酒是在兵库灌装,并不能证明是在兵库酿造的。通过与兵库县辰马本家酒造株式会社的来往电子邮件得知,辰马本家酒厂承认其工作只是负责装瓶生产并不是酿酒生产,真正酿酒的酒厂是新泻的白瀧酒厂,邮件地址是在辰马本家的官方网站找到的,在淘宝网买一瓶手续齐全的辰马本家酒厂的清酒,在其标签上看到的官方网站和网上查到的辰马本家酒厂的官方网站完全相符合,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述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酒瓶标签和外包装有关于该清酒的官方网站,域名为:www.jozen.co.jp,登录该网站后,我发现该清酒的生产单位是白瀧酒造株式会社,位于新泻县南魚沼郡湯沢町大字湯沢2640番地,生产该清酒所用的水是产自新泻县的越后汤泽。网站中有日文翻译成中文是:“穿过隧道就是雪国了——川端康成的《雪国》的舞台越后汤泽,位于新泻县鱼沼地区,是世界少有的大雪地带。春天厚厚的积雪融化后渗入到地面,历经大约50年的岁月变为清凉的地下水。从白瀧酒造公司用地的三口井里打上来的井水为软水,适合酿酒,被用于整个酿酒工序的过程中,决定了白瀧酒造的清酒的质量”。白瀧酒造公司在官方网站上都承认了酿酒用的水是新泻的,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该证据;




第五,上善如水清酒酒瓶标签上的编码查到的生产地址也是新泻县,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




第六,我的丈夫也就是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6月8日抵达日本,去了三个地方,分别是:位于新泻越后汤泽的白瀧酒造株式会社、大阪国税局、位于兵库县的辰马本家造酒有限公司附近的一家辰马本家酒类销售专营店,提取到了新的证据,通过视频看到大阪国税局的工作人员用日语描述的内容和提供的纸质内容,可以有力地证明兵库县的辰马本家造酒有限公司只是帮助新泻的白瀧酒造株式会社灌瓶生产上善如水这款清酒,并不是酿造生产,也就是说白瀧酒造公司把酿造好的清酒装在大罐子里运到兵库县的辰马本家造酒有限公司灌装入玻璃酒瓶,然后再把灌装好的清酒运回新泻的白瀧酒造株式会社,然后再利用手里的原产地证明把清酒出口到中国。白瀧酒厂的解说员也说给他们生产的酒要出口到中国,辰马本家酒类销售专营店店长也说上善如水清酒是新泻白瀧酒厂生产,所以说这款上善如水清酒的真正产地是日本的核辐射区新泻县;




第七,我的丈夫在日本新泻县的白瀧酒厂买了一瓶上善如水清酒,标签写明制造者是白瀧酒厂,说明白瀧酒厂一直在不停的生产上善如水清酒,优晟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在京东商城买到的酒不是新泻白瀧酒厂生产,说是兵库县生产的,酒的标签上又没有兵库字样,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也是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优晟达查询公司辩称,一、优晟达公司进口、销售的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孟庆丹主张退款退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优晟达公司进口、销售的涉案商品的产地不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地区。孟庆丹购买的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与此同时,大阪国税局官方出具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书》记载2019年3月中心25日生产,2019年5月18日由优晟达公司进口的涉案商品的主要加工原料的产地为日本岩手县,原产地为日本兵库县,从加工原料产地到加工厂的运输路线为从岩手县通过车辆运输至日本兵库县辰马本家酒造株式会社,均与新泻县无关。该份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不产自中国禁止进口的地区。此外,涉案商品报关时,海关部门已针对该证书的真实性进行了查验,并准许通关放行,进一步证明了涉案商品的质量和进口程序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优晟境外达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及翻译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证明以上事实。




2.优晟达公司积极履行了进口食品所需的备案、食品检验检疫程序,并取得相应的允许进口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已履行了相应的查验义务。优晟达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进口商,查验了大阪国税局出具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书,该证书记载2019年3月25日生产的同批涉案商品的原产地为日本兵库县,产品主要加工原料产地为日本岩手县。此外,优晟达公司已按照我国进口要求提交资料,已经履行了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义务,取得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资料后依法进口相关产品。优晟达公司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查验义务和检验、备案义务。




3.本案涉案商品酒瓶标签上的编码的查询结果并不表明涉案商品来源于中国禁止进口的地区。本案涉案商品酒瓶标签上的编码查到的地址仅是出口商白瀧酒造株式会社的注册地址,并不表明涉案商品的实际生产地址为新泻县。




4.标签中载明的“白瀧酒造株式会社”官网不表明涉案商品的产地为新泻县。白瀧酒造株式会社作为上善如水商标的持有者,在日本即从事生产清酒行业,其编码利用新泻县越后汤泽的水生产酿造清酒,并将其销往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地区,该行为并不违反日本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孟庆丹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涉案商品无关,亦不能证明涉案商品产自中国禁止进口的地区。优晟达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上善如水、熟成上善如水纯米吟酿商标注册证”可证明白瀧酒造株式会社为上善如水商标的持有者。优晟达公司递交的“视频截图及德国日文翻译”显示孟庆丹一审递交的视频资料中所指存放于白瀧酒造株式会社库房处的货物是运往德国,其上面的日文也显示为德国,即证明白瀧酒造株式会社并未将在新泻县生产的清酒进口至中国,其进口至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行为与本案并无关联。




二、优晟达公司进口、销售涉案商品标签标注和备案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案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满足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依法履行了进口食品标签备案程序,具体而言:




1.本案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已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标明了原产地为:日本,并列明了代理商的具体明细内容,此种标注方式符合我国关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标注要求。因此,涉案商品未明确标明实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中文标签不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




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旨在规范国产食品的标签,并非针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以该条规定作为依据规制涉案商品。同时,涉案商品在进行中文标签备案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已划入海关总署)并未要求优晟达公司提供涉案商品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仅要求优晟达公司提供出口商的相关信息。可见实际生产者的信息并非优晟达公司进口涉案商品的必需内容。




3.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已根据深圳市海关的要求,依法提供相应材料,完成中文标签的备案,并被海关依法允许进口并使用于涉案商品上,符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4.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第4.1.1条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境外、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即在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上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是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已明确标明了商品的中国经销商即优晟达公司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综上,涉案商品的标签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无瑕疵。




三、孟庆丹为职业索赔人,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是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孟庆丹在中心多个网上店铺购买同一款涉案商品并进行索赔,从其购买数量、方式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可以得出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从优晟达公司和孟庆丹提交的判决显示,孟庆丹从2018年起至少在7家经销商的网络专营店上购买“上善如水”日本产清酒,每次购买的金额基本在5000元左右,且其在收到货物后均以涉案商品产地为中国禁止进口地区为由要求赔偿,该行为显然有违普通消费者维权的一般逻辑,而是作为职业索赔人恶意滥用司法资源以进行牟利的行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构明确了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的态度,遏制职业索赔是我国的趋势。孟庆丹的行为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市场秩序,应依法予以制止。




四、就孟庆丹在二审期限递交了5份判决,优晟达公司查询后发现部分判决已被撤销,且在先判决情况与本案情况有所差异,不足以认定本案涉案商品产于中国禁止进口的地区。具体如下:




1.(2020)京04进口商品91民初5358号判决,该判决因孟庆丹二审阶段撤回起诉而被撤销,不应作为证据采纳中国;




2.(2020)京0491民初7进口商品514号、(2019)京0491民初29839号判决,上述两案被告并未递交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商品的实际生产地并非中国禁止进口的地区,官网显然与本案优晟达公司提供各类官方文件证明主张的情况有所区别,且两份判决涉及的商品也与本案涉案商品并非同一批产品,不应据此推定本案涉案商品来源于中国禁止进口的地区;




3.(2020)京0491民初7645号判决,首先该判决因孟庆丹二审阶段撤回起诉而被撤销,不应作为证据采纳,其次该份判决中法院未考虑原产地证明中记录的商品原产地为兵库县,产品主要加工原料的产地为岩手县这一重要事实,该证据证明力显然大于孟庆丹提交的邮件及未经公证认证且身份无法核实的白瀧酒造株式会社、大阪国税局的工作人员的证词。此外,优晟达公司在一审已递交辰马本家酒造株式会社加盖印章的证明,证明中其认可其为“上善如水”清酒产品的生产商。结合优晟达公司递交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本案涉案商品的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商品并不来源于禁止进口的查询地区;




4.(2021)津0104民初3217号判决,该份判决的案由为侵犯名誉权,与本案案由不一致,在孟庆丹未明确证明目的的情况下,该份判决与本案无关联性。此外,该份判决中,天津悦泰盈海商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递交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认证的清酒制造委托协议,证明涉案商品“上善如水熟成纯米吟酿清酒720毫升”的实际生产商为日本兵库县辰马本家酒造株式会社,孟庆丹对此予以知晓,孟庆丹现在明知本案涉案商品的实际生产地的情况下,仍滥用司法资源进行本次诉讼,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优晟达公司进口并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孟庆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孟庆丹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孟庆丹提交证据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上述判决已经认定上善如水清酒的产地是日本核辐射区新泻县,兵库县的辰马本家是负责灌装(装瓶)生产;




证据二:涉案清酒与在日本买到的同款清酒的实物照片对比,拟证明日本新泻县的白瀧酒厂一直在生产上善如水清酒,优晟达公司主张涉案清酒是兵库县生产,但是外包装又没有兵库县字样,两款清酒外包装的商品条码能够查询到产地均为新泻县,再结合孟庆丹和兵库辰马本家酒厂来往信件推断上善如水清酒的真正产地是新泻县,兵库县酒厂只是负责灌装生产;




证据三,白龙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辰马本家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制造合同,拟证明该合同因未涉及价金条款确有保密条款,该合同真实性存疑。此外,孟庆丹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调取白龙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辰马本家酒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上善如水清酒生产合作协议书(原始版本)及与此有关的银行流水记录、大阪国税局开具的与原产地证书对应的缴税发票、清酒的报关清单(含有清酒数量)。


优晟达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孟庆丹未证明该判决是生效判决;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涉案商品的溯源条码并不能代表其生产地为新泻县。《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明确规定,进口产品可以适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商品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孟庆丹的证明目的,反而能证明涉案清酒的实际生产者。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证据一,孟庆丹未证明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即便为生效判决,由于商品的生产批次不同,亦不能说明涉案商品的来源,不予采信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三,因委托制造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查证,不予采信。对于孟庆丹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未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亦超出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予准许。



结合一、二审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如下: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涉案商品条码为4980573203298。《关于<>》中对进口商品条码的解释为进口商品可以适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代理商识别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该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境外商品条码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生产商为白瀧酒造株式会社,地址为日本国新泻县。孟庆丹提交登录涉案商品瓶身上标注的贩售者白瀧酒造株式会社网站截图显示,白瀧酒造株式会社生产上善如水清酒,白瀧酒造株式会社位于新潟県南魚沼郡湯沢町大字湯沢2640番地,在该截图显示的网页宣传中,该公司宣传其产品所有的水都来自新泻县的越后汤泽。上述截图内容与孟庆丹提交的2019年11月17日拍摄的视频显示的清酒原料来源一致,该视频显示的清酒屋京东自营专区售卖的与涉案商品相同的同款清酒,其工艺原料描述为:编码水来自新泻县的越后汤泽。孟庆丹提交2019年11月16日优晟达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同一链接下的同款清酒的宣传页面视频,该视频中介绍涉案商品生产工艺的视频显示所售商品制造厂家为白瀧酒造(白瀧酒造株式会社),与涉案商品官网显示的制造厂家一致。(京通)食药监食罚[2018]1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他公司销售的“上善如水”同类商品进行过行政处罚,处罚理由为产自日本辐射区新泻县,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即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优晟达公司认为孟庆丹提交的上述证据为不同批次商品,不能证明涉案批次产品由白瀧酒造株式会社生产并产自日本新泻县。优晟达公司提交涉案商品的原产地证明书及翻译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商品报关单等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证明文件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属于认定事实有误,原产地证明书中记载的涉案商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



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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