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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为某轿车制造(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某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3月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汽车家税务为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纳税人定填写。”


三、增值税根制造厂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机关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一般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主管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增值税购买方纳税人2014年识别号,如购轿车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某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一般)’栏调整为制造厂‘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3月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税务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税务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主管收率机关’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制造示‘***’, ‘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栏自动打印显示‘****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汽车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2014年制造码’、 ‘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轿车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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