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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社保问题


问题一:缓缴十堰市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否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即企业是否可以缓缴代扣代缴的个人保险部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此次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在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同时,允许缓缴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具体可以按照本地规定,由所在单位结合个人意愿提出申请。  


问题二:2月份缴1月份社保费,这部分钱能退还吗?


答:为了更精准地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缴费负担,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都是以费款所属期界定执行期限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月份。也就是说,并不是2月份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2月份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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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如果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连续计算还是就此中断?


答:为了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缓缴期间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权益不受影响。  


问题四:从2月份开始,国家税职工医保费只总局收一半,可我们公司已经全缴了,所以打算将多缴的费款冲抵3月份的缴费。可是公司3月份有员工离职, 2月份多缴的钱抵完3月份的单位缴费,还有富余,能不能再冲抵3月份的个人缴费?


答: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只适用于单位缴费部分。因此,你们公司可以继续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税务局


问题五: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能否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十堰市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发票问题


问题一: 发票增版、增量如何办理?


答:发票增版可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票增量可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国家税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办理。


以上业务,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可以通过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问题二:疫情期间没有发票了,又需要开具发票,是否可以申请邮寄方式送达?


答:自2020年2月14日0∶00起,至2020年4月30日24∶00止,湖北省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湖北省所有种类发税务局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当然,也可以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申请领用电子发票,更加快捷地开具发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


问: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国家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网上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国家,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生活服务类企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平台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这些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办税罩、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 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总局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税务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网上;<<捐赠税收已申报将这样处理


问: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 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办税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疫情期间出口退税这样办


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


<<<无纸质资料也可办出口退税


问:在疫情期间,我们出口企业无法提交纸质出口退税资料,怎么办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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