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所得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税额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个人所得税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税额料,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企业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有限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经营所停申报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02
办理材料
序所得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申报报表(个人所得税B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无综企业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合伙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有经营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已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经营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03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http://beijing.chin有限atax.gov.cn/bjsat/mapN经营所ew/mapNew.html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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