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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公司转让中介流程(上海九亭房产中介)

没有实地看到房屋,也没见到卖家,甚至连购房合同原件也没拿到,买家小张就稀里糊涂将购房款80万元付到房产中介小黄个人账户!


因卖家王女士一直未在合同上签字,房子也被司法查封,小张只能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的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中介


图便宜,购房款直接付给中介


2016年8月1日,中介小黄告诉小张房价涨得厉害,有一套房屋低于市场价60万元,让小张赶紧到中介公司门店来签合同。


小张急急忙忙跑到中介门店,只看了九亭小黄的工作证及房屋的转让照片,就在小黄提供的有中介公司公章的房公司屋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双方约定了房屋总价为900万元,购房意向金为80万元。这小张真是心大,房子没看过,卖家没见过,买个近千万的房子比买菜还简单!


结果,这中房产中介介还不甘心,又出致命一招!


中介表示因为卖家王女士人在国外,要过几天才能回国签合同,合同原件等王女士签字后再交给小张,并且因为卖家王女士只认识小黄,要求钱款由小黄转交后转为购房款。


说白了,就是合同原件是没有的,买房的80万意向金要先给中介!!!听到了这,换作是你,还会老老实实交钱吗?可是,一想到这套房比市场价低了60万元,小张购房的心比啥都急,对中介说的话深信不疑,直接就往中介个人账户打款了80万元!


小黄提供了中介公司盖章的诚意金收据,其个人也出具了转让收款收据,写明购房不成则全款退还。


在这之后,小张一直未拿到购房合同原件,心里很着急,不停催促小黄,小黄只好承认因王女士和该房屋的前一位买家存在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了,所以王女士不愿意在松江购房合同上签字。


2016年12月15日,中介安排小张同卖家王女士碰面,但王女士只表示收到中介转账的50万元,且不同意向小张出具收款收据,并表示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小张对此又气又急,中介则连忙将还在他这里的30万元还给了小张,但付给王女士的钱,他表示无能为力了。


卖家收到转账“不认账”


多次协商未果,小张只好凭借手上仅有的购房合同、诚意金收据复印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剩余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庭审中,中介公司否认小黄是公司员工,钱款也没有进公司账户,对小张提供的购房合同及诚意金复印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故公司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松江法院经审理,依法追加小黄及王女士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小黄到庭后提交了中介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出具的一份公开信,写明小黄作为店长,利用职务之便、严重侵害公司和客户的权益,公司将其开除;中介小黄还提交了转账给王女士的凭证。


但王女士则认为,收到小黄的转账与小张无关,是小黄给她的上一个买家的赔偿款。


法院:收取诚意金无法律依据,应返还


法院审理中,小张提供了中介公司居间其他房屋的购房合同及收据,证明上面中介公司的公章与小张提供的复印件上的公章一致,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提供与小张的复印件合同及收据相邻编号的协流程议及收据进行比较、核对。


但中介公司一直拒绝提供,故法院结合小黄当时为中介公司店长的事实,依法认定小张提供的购房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均为被告出具。


小黄向小张收取购房意向金及向王女士付款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但因卖家王女士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而被告出具的《公司诚意金收据》明确载明原告支付的款项为诚意金,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支付的款项为诚意金,并上海松江非定金。


被告作为中介方,在卖流程家王女士未签字且小张未指示付款的情况下,收取原告支付的诚意金且付款无法律及合同依据,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原告。


这位中介小黄何德何能,可以让买家连房子都没看到,就能往他个人账户打款数十万?九亭不外乎两个原因:


1.利用在房产中介任职,熟悉各种房产流程的“职务”之便,让受害人深信不疑上海。


2.利用受害人的房产中介贪念、急切求成的心理,使之成为不当交易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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