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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过时效怎么办?

#银行经历的法律人说票据#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案例引用(2020)浙0481民初4921号

案情(稍有改变):

2016年5月,原告因与前手存在购销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出票日期2016年1月22日,6个月票据到时期,票面金额分别为10万元,付款行为某支行,因原告财务人员疏忽,未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行提示承兑,致该票据被银行拒付。

原告主张: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利益200000元。

被告抗辩:

1. 该汇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2.本案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2日,,原告主张请求权的时间已超过3年,认为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其时效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定,即其诉讼时效应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起算。涉案二份汇票于2016年7月22日到期,至2018年7月22日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故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为2018年7月22日。现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被告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

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000元。

普法进行时

1、票据时效:《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2、过了票据时效就是废纸吗?

非也,《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到期前要到自己的开户行去办理托收业务,托收收费不高也就是收个邮费。最后一手(最终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银行去办理,开户所在的银行工作人员会让财务人员填写单子,最终持票人的开户户名、银行账号、开户网点名等写上,银行会在粘单的写上或盖上委托收款并把所在的网点名称写上,这些都弄好了会寄给出票人所在开户行,到期日付款行就会把钱打入最后持票人的对公账户中。若是票据过期了就会比较麻烦,要开证明,否则付款行会拒绝付款。

所以,拿好票据,管牢时间。

明天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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