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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法)























  潘碧灵委员表示,“合作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用地域限法于农村、主体基本限于农民、业务限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这‘三限’将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完全排除在外。”潘碧灵委员指出,有关合作社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尚不匹配,制定“合作社法”十分必要。


  “比如,民法典明确将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列为特别法人的一种,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农业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列举的合作社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该条例明确规农业定,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潘碧灵委员指合作社出,这就实质上合作社将城镇的各类合作社排除在外,大大缩减了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的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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