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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预提,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一、年终阶段,工资薪金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要注意工资薪金总额”范畴的正确核算。

1、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等费用;

2、对于年末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酬,要注意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否则不得在本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3、职工工资的正确计算关系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多项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也涉及企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

实务中有些企业把不该列入应付工资总额的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列支于工资总额,导致工资总额计算错误;也有些企业虚增员工人数或者将不该列入工资费用的支出列入其中,扩大应付工资从而达到调节成本和利润的目的;还有企业对于年末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金,未进行纳税调整,以计提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少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8%。因该公司从业人数较多,近年来营业收入、利润率和税负率都较为平稳,税源异动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通过案头分析,税局发现该公司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较高,接近全年职工薪酬及福利的一半,疑似多预提费用少确认利润。税局核查该企业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情况,截至当年5月31日,该公司预提的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仍有大量金额未发放。

根据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前预提汇缴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应依法在当年度汇算清缴中调增。该公司财务人员依法调增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990多万元。

随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到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工资发放总账和明细进行检查,未发放的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发放才能税前扣除,无法发放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二、工资相关的几个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销售费等—工资/奖金/公积金/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保等

2、发放工资时:(实际发放给职工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福利费等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税

3、实际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时:(缴纳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社保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缴纳个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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