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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预收账款,应该注意5个涉税问题!


问题一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答复:

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二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一定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

也有特殊情况。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

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问题三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能否开具发票?

答复:

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问题四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答复:

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问题五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复:

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

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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