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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案例(一)

【案例】**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8995万元,其他业务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85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0万元,营业外支出280万元,税金及附加105万元,销售费用380万元,管理费用650万元,财务费用530万元,投资收益3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已经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审核“投资收益”账户,发现:转让国债收入2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分回境内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0万元,投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是15%。

2、审核“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通过临县扶贫基金会向临县三交镇某贫困村捐赠50万元,直接向某农村村委捐赠20万元;自然灾害损失30万元。经过进一步审核发现,自然灾害损失已经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3、审核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发现当年在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工资挂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100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份前已经全额发放,其中包括本企业安置的10名残疾人员工资30万元,提取职工福利费140万元,实际支付90万元;提取工会经费20万元,缴纳8万元,取得当地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专用票据;提取职工教育经费80万元,实际支付60万元,“三项经费”未支付部分挂账;

4、审核“销售费用——其他”科目时发现:12月25日,列支餐费5万元,进一步审核发现,为年终宴请客户的费用。进一步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全年借方发生额125万元。

5、审核“其他应付款”科目时发现,收取的2017年9月份的包装物押金5.65万元;进一步检查发现,该批包装物的成本为3.2万元,在 “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中核算。

6、审核“应付账款”科目,发现企业“应付账款”中有一个供应商已经注销,欠款25万元无法支付。

7、审核“盈余公积”科目时发现:2019年8月增加盈余公积3.5万元,经过进一步核实发现,为出口产品取得的汇兑收益。

8、审核“财务费用”时发现:2019年支付向境内某居民企业借款利息支出200万元,该笔利息的借款发生在2019年1月1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3年,已知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6.5%。

9、审核“实收资本”科目时发现: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方式,增加股东的股本500万元;股东为3个自然人,其中总经理张某100万元,董事长李某200万元,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某200万元;

10、实地察看企业固定资产时发现,企业2019年12月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汽车一辆,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金额45万元,年末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汇算清缴参考答案】:

一、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分析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债的转让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国债的转让收入和利息收入均计入了投资收益中,所以应当对于其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纳税调减。

企业取得的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投资收益”科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100=110(万元)

(2)企业向贫困地区临县三交镇某贫困村捐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公告)规定,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向农村某村委的捐赠属于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自然灾害有保险赔款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25(万元)。

(3)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一致,包括跨年度发放也允许扣除,但发放的残疾人员工资允许加计扣除100%,所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三项经费中,职工福利费需要调整50万元,工会经费符合山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工发[2018]4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征缴工会经费,另外60%由基层工会留用,所以,不需要调整,职工教育经费调整20万元;

(4)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对于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应当纳税调增。企业在“销售费用——其他”中列支的招待客户餐费,属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并入业务招待费中计算是否超支。

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25+5=130(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8995+600)×0.5%=47.975(万元)<(125 5)×60%=78(万元),

扣除限额为47.975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47.975=82.025(万元)。


(5)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包装物押金,如果超过1年的,应当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

应补增值税=5.65÷(1+13%)×13%=5×13%=0.65(万元)

包装物押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2=1.8(万元)。

(6)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7)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汇兑收益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将汇兑收益计入了盈余公积中,属于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会计利润,进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8)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2000×6.5%=70(万元)

(9)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10)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应当在接受捐赠的当期计入会计利润,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


二、计算应补缴的各项税额。

1、应补增值税0.65万元;城建税及附加税费不考虑。

2、企业所得税:

会计利润=8995+600+100+300-6850-200-280-105-380-650-530=1000万元;

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5+50+20+82.025+1.8+25+3.5+70+45=322.325万元

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10 30=140(万元)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22.325-140)×25%=295.58125(万元)

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250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295.58125-250=45.58125(万元)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三、会计处理:

1、提取未使用部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调整: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5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万元

2、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调整纳税: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5.6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万元

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万元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2万元

3、无法支付供应商的往来款清理:

借: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2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元

4、误将汇兑收益计入“盈余公积”账户调整:

借:盈余公积 3.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万元

5、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汽车一辆,应补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交通工具(车辆) 4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万元

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即“表调账不调”。只需要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时,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级明细表)及附表(三级明细表)。

6、计提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58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58125万元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7187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9.71875万元

8、补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58125万元

贷:银行存款--某银行 45.58125万元


9、补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各股东(个人所得税)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某银行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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