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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申请留抵退税的十一大热难点问题解读

核心提示:根据2019年39号财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对增值税期未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现就本制度在实务中执行中存在的热难点问题作出相应的解读。

一、覆盖的范围:

本次申请退税制度,覆盖所有的行业。

二、仅对增量留抵税额才可申请退税

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以2019年3月未的留抵税额为基础的,凡是后续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的数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退税。

三、对2019年4月1日开始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方法:

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2019年4月1日成立的企业,其期初的留抵税额为0.

四、申请留退税的五个条件:

1、从2019年4月1日起,连续6个月均在留抵,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少于50万。

2、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处罚两次以上。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税额,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5、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相关政策。

五、规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主要考虑。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二次行政处罚的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的相关规定,抵退税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设定了底线规范。

六、退税申请应在申报期内提出

由于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在申报期内提出,是对退税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不利影响。

七、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发生跨境应税劳务的处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企业的免退税办法的,办理兔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也就是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适用免退办法的,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八、收到的申还的留抵税额的财务会理

收到的留抵退税额,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九、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产生新的留抵的适用的政策

应原则上按照退税条件进行判断,应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的条件,且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的,也就是企业一年中,至多可申请留抵税额2次。

十、加计扣除的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从财税处理实务中,加计扣除是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所以它不属于进项税额,当然它不能申请退税。

十一、非增值税专票形成的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从留抵退税的政策设计来说,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关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的增值税专用发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等,所以从国内购进的旅客运输发票,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农产品等的进项税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均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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