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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日常申报误区,看看有没有中招

误区一‬:长期零申报?零收入=零申报吗?

很多朋友对于零申报都不陌生,如果当月确实符合零申报的要求,那么没有什么可担心的,怕就怕,但很多情况下,可能误解并且滥用了零申报。


(1)免税收入=零申报?


举例:A公司是一家蔬菜批发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农产品免税,A公司办理了农产品的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考虑到几乎不会取得进项专票,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小张每次增值税申报时,都是直接提交申报,没有填写任何数据。


分析:存在风险。按照规定,虽然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应纳税额为零,但也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填写数据进行申报。


比如,本季度销售蔬菜收入12万元,全部符合免税条件,将当期免税收入12万元,填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并享受税收优惠。


(2)零税款=零申报?


B公司是一家小型的日用品公司,几乎每季度销售额都在45万元以内,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所以每个季度都是进行零申报。


分析:存在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比如,本季度含税销售额45万元,先除以1.03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0.03,算出应缴纳增值税1.31万元,填入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相应栏次,并享受免税优惠。


(3)零销项=零申报?


C公司刚刚开业,月初购买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份,进项税额约10万元,财务人员已经勾选抵扣了专票,但是因为没有取得收入,所以本月准备进行零申报。


分析:存在风险。虽然这个月没有发生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简单办理了零申报,可能会因为已勾选抵扣进项税额导致系统无法通过。


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10万元填入申报表,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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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零申报、滥用零申报,会给企业带来不少的麻烦,不仅会被怀疑故意调节税款、偷税漏税,也会对纳税信用造成影响。


· 容易被怀疑偷税、漏税


如果不符合零申报要求,而滥用零申报的,属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纳税信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不符合零申报要求,而滥用零申报的,属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在评价年度纳税信用可直接判为D级。


误区二不开票就不用进行申报?


我不开票,就不用交税了?如果税务局必须让我开票,我直接按应开票的金额进行“未开票”申报就行了。


这是一个大误区。


首先,只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需要申报。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只有符合特殊情况(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货物的接受方是销售方本身),才可以不开发票作销售。比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增值税申报的时候填报“未开票栏次”。所以,日常申报中,不能滥用“未开票”申报。


【案例】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B公司不想让本期留抵税额过多,要求A公司延迟开具发票。


解决方式:A公司当月未开具发票,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征期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业务按照“未开具发票”进行申报,正常缴纳增值税。


假设2个月后,B公司要求开具发票,A公司开具发票后,在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未开具发票”以负数形式填写已经申报过的销售额和税额,这样填写才不会导致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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